海口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海口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简称:海口市物协。英文译名:HAIKOU PROPERTY MANAGEMENT INDUSTRIAL ASSOCIATION;缩写:HKPM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由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物业管理行业组织,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做到为政府分忧、为行业服务、为民解困、助人自助、关爱生命、奉献社会。贯彻执行国家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引导、培育、发展海口市物业管理市场,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意愿和要求,在政府、业主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诚信,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口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和平大道35号蓝岛康城南门2楼217室。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定行规、行约和经营管理标准,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二)落实政府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联合和技术进步,培育大型物业管理企业集团,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
(三)了解掌握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物业管理调研,组织经验交流,探讨解决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各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物业管理信息,组织参加国内外有关研讨会,促进技术和学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编辑、出版有关资料、刊物,协助会员单位培训管理、技术人才,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素质;
(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业主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凡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企业及从事物业管理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有关规定,均可自愿申请加入会,经审查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热爱本行业,资信良好;
(四)属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符合章程规定会员条件;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并报告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信息资料;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和常务副会长单位一年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或不遵守本会章程,本会将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如有严重违法违规、或违反本会章程、或严重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除名后不得再以本会会员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缴交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会费标准为:副会长单位8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4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会员单位1200元/年。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民主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和管理制度;
(三)听取、审议本会的经费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
(四)听取、审议会长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会费的调整和收取;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申请成为本会的理事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本会会员;
(二)积极支持本会开展工作;
(三)物业管理资质三级以上(含三级);
(四)在管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含10万)平方米以上;
(五)在物业管理行业内资信良好;
(六)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单位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申请成为理事,经会长提名,理事会会议2/3及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可成为理事,并由理事会向下一次会员大会报告。理事单位应当书面推荐一位主要负责人出任理事并出席理事会。出任的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发生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时,该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更换,并报本会备案。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三)提名会长候选人,交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四)决定撤销会员资格和对会员的处分;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根据会长提议,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本会聘用人员的酬薪福利事项;
(七)制定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及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八)根据会长提名,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等人员;
(九)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二)、(四)、(六)、(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到四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会议2/3及以上理事表决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常务副会长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提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经费预决算;
(三)提议设立本会办事机构、人员聘用及福利酬薪相关事宜;
(四)指导、监督秘书处及其它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指导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本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八)代表本会对外交流与协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决定;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具有全国一级物业服务资质(资信),在国内、省内行业中享有盛誉的理事单位申报副会长,经会长提名、理事会会议2/3及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可成为副会长,并由理事会向下一次会员大会报告。副会长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年以上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
(二)积极参与、配合、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热爱物业管理工作,关注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四)单位负责人资信良好并在物业管理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任副会长职务的人员须是企业三总师以上职务人员。
第四十条 副会长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议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
(二)因特殊情况,1/2以上副会长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议;
(三)被推荐担任会长的权利;
(四)在理事会享有表决权;
(五)受会长委托负责本会相关工作;
(六)其它会员可以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模范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三)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出席本会召开的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秘书处请假,且每年请假的次数不超过三次;
(五)支持协助会长、秘书处开展的各项日常工作;
(六)对外不以本会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
(七)带头模范履行会员应尽的义务;
(八)参与本会重要工作的决策研究、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组织或参加相关行业活动。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聘请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并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照本章程规定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
(五)负责本会行政、人事、财务等工作,负责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的起草、实施、管理;
(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各具特色的专业活动。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从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相关机构的专业人员中产生,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按照本会章程和承担的任务,制订、修改分支机构组织工作规则,并予以实施。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3月 9日海口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8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稍作修改,于2019年7月12日经常务副会长会议通过修改个别与办公地址相关条款。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